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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分立申请注册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所需材料与步骤

2018-10-30 1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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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7.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
 
    注:
    1.分立协议规定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第5项材料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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